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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管理


  澳大利亚的政治机构和习惯沿袭西方的民主传统,反映出英国和北美的经验。澳大利亚联邦实行三级政府体制(联邦、州、地方)。

   澳大利亚议会(立法机构)和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全国利益的所有事务。六个州政府和州立法机构补充联邦政府的活动(北部地区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同各州的情况类似,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自治)。在城、镇、市和郡一级共约有900个地方政府机构。

    关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权力在成文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。该宪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结成澳大利亚联邦之日起生效。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公民投票。投票时除了需要全国多数人赞成外,在六个州中还必须至少有四个州的多数投票者赞成,方能修宪。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澳大利亚正式的女王,联邦总督和六个州的总督是女王的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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